对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性质分析
基本案情
吴某某是某某市AA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其负责AA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券的申领、发放工作。
2016年至2017年年底,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符合领取养老服务券的人数,然后按照实有人数发放,从中截留面值共计70多万元的服务券据为己有。
后通过其朋友在别处将该服务券部分兑换成钱款。2017年年底,吴某某主动投案,并退回了全部的钱款和剩余未兑换的服务券。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高申领养老服务券的人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公诉机关认为的贪污数额有误,自己只兑现了部分数额的养老服务券,不应就全部的养老服务券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关于尚未兑现的服务券金额不应计人贪污犯罪数额的辩解上,经查,涉案服务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记名流通使用,具有财物属性,不论被告人是否使用,均应计人犯罪数额,尚未兑现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应以既遂部分的数额确定刑罚。
律师评析
本案中,关于养老服务券的定性,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的养老服务券不能直接用于消费,但其具有财产性质,并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记名流通,因此可以认定为“公共财物”,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变现的部分可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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