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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骗取网络贷款平台钱款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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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70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19日00:27: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冒用他人骗取网络贷款平台钱款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基本案情

    2017317日至30日期间,黄某某利用网上泄露的个人身份信息和AA银行卡的注册漏洞,并借助某某第三方网络贷款平台的漏洞,冒用隋某某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通过该某某第三方网络贷款平台的实名认证,并利用隋某某等人的真实信用额度从该平台骗取多笔贷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网络贷款账号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退赔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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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黄某某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网络贷款平台陷入错误的认识,误认为是被冒用人本人贷款,并基于此错误发放了贷款。该网络贷款平台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账户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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