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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导致限制交易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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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05 更新时间:2018年06月26日22:44: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刷单”导致限制交易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5月,白某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多人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AA网店店铺的商品,致使AA网店店铺被网购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限制其交易。

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某某网购交易平台搜索栏搜索到AA网店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经分析、统计AA网店的每日成交金额及行业成交趋势,AA网店因被限制经营而产生的损失为人民币15万多元,被告人白某某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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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导致竞争对手的网店店铺被限制交易的,其生产经营因此受到严重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该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2.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害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人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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