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对于民事赔偿部分的责任如何划分?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中旬,徐某某与胡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徐某某为报复胡某某便找其朋友朱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商量报复徐某某。
三人商议好后,在胡某某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埋伏好,待胡某某出现后,将其打伤。
几天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胡某某的受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泄私愤,指被告人朱某某和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级伤残,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打伤被害人胡某某所造的经济损失,3名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同时根据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对各自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进行了划分。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共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赔偿份额的确定,不能一概平均划分,而应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为依据。
法院在判决共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被告人内部各自承担的赔偿份额应一并予以明确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