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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主客观表现、量刑标准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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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29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18日12:40: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主客观表现、量刑标准及相关规定

 

1、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表现?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抢夺财物、行凶伤人、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与抢夺罪、伤害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很相似。要分清寻衅滋事与其他犯罪,关键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如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为了报复、泄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犯罪;如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构成寻衅滋事罪。

 

4、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1)行为人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时,应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指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人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例如,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行为人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5、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调解后,公安是否会放人?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调解后,公安仍应走刑事程序,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是否起诉。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刑事拘留后可以释放,也可以不释放进行提捕,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但可以确定的是,调解好以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于起诉。

 

6、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②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③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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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常常难以界定,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

对于律师而言,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法定刑上来讲,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此外,故意伤害有和解的空间,寻衅滋事即使赔偿被害人,和解的空间也有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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