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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能否作为受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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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06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18日23:48: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土地开发权能否作为受贿对象?

基本案情

    葛某某作为A市的副市长,主要负责当地B地区CC开发区项目的建设开发。

    DD建筑公司找到葛某某希望其将CC开发区建设项目交由DD建筑公司施工,葛某某在明知DD建筑公司不具有相关建设资质的情况下,暗箱操作使得DD建筑公司在CC开发区的招标项目上中标,但是葛某某要求DD建筑公司将取得开放项目中的一个地块的开发权交由自己,DD建筑公司取得CC开发区项目后,如约将其中一个地块的开发权交由葛某某,葛某某安排其实际控制的EE有限公司实际从事该地块的开发,从中获得高额利润。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葛某某辩称:自己并未接受DD建筑公司的财产利益输送,所谓的地块开发权并不构成受贿行为的对象。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不具备资质DD建筑公司谋取CC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后向DD建筑公司索取其中某某地块开发权系典型的权钱交易,被告人葛某某提出土地开发权不能作为受贿对象,自己没有接受DD建筑公司的利益给付,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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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通过法条的规定可知,受贿罪的本质的权钱交易,是对职务廉洁性的法益侵犯。

本案中,葛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明知DD建筑公司不具有中标资格的条件下,利用职权使其中标,在取得CC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后又向其索取了某某地块的开发权,从中获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应予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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