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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一人犯数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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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59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24日00:41: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一人犯数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基本案情

    楚某某是A市副市长魏某某的好朋友,魏某某在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给付的贿赂款30多万元,并向该贿赂款通过银行转账给楚某某,由楚某某用作投资开设公司、购买办公设备等活动,并将公司盈利的钱款再转回给魏某某的另一银行账户。

    2017年底事发后,楚某某在检察院办理该魏某某受贿一案期间作伪证,否认魏某某有受贿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明知是魏某某通过受贿犯罪的获得违法收入,仍然采用提供银行账号转移资金、投资经营公司等行为掩饰、隐藏该违法所得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楚某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洗钱罪、伪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楚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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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人犯有数罪的应如何进行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69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上一条:将车辆出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责任 下一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的行为算立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