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村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BB县政府要求AA村统计相关危房的户数以及人员情况,将该情况汇总后上报BB县政府。BB县政府为更便利的开展有关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由BB县县长担任组长,其中胡某某作为小组成员负责危房材料的审核。
AA村为多分得改造资金,隐瞒情况虚高上报危房户数,将材料交给胡某某后,胡某某在审查中发现AA村存在不实上报的问题,在之后在BB县县长领导下的复查中,却并为查处虚高农户数,于是按照AA村上报的危房改造的农户数发放的专项资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BB县危房改造专项小组的成员,在对有问题的农户情况进行复查的过程中,胡某某虽然参与调查,但并非工作组长,无权决定具体的抽查范围和对象,抽查结果也没有发现该村存在虚报虚列的情况,被告人胡某某虽有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从被告人胡某某的工作失误和造成危房改造资金被套取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上,由于导致危房改造资金被套取后果发生的原因在于AA村虚报危房数量,被告人胡某某在复查中的工作失误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不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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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构成本罪需要判定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履行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造成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原因并不在于被告人胡某某的复查工作中的失误,而是在于AA村的隐匿事实虚假上报的行为,因此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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