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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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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66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31日10:18: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基本案情

    洪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2017317日,洪某某突然发病,拿起管制刀具向其母亲挥去,其父亲见状连忙制止,但最终还是造成了其母亲重伤。

    事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措施,并将洪某某送至某某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洪某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于被告人洪某某在事实上已无固定住处,被告人洪某某具有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条件。

    被告人洪某某在某某精神病医院期间有专人监管,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在强制医疗期间,精神病医院可认定为指定居所,故被告人洪某某在凤凰医院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应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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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一般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为:对于侦查期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而需要指定居所的,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而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洪某某事实上已经无固定住处,而在其强制医疗期间,在精神病院人,其活动范围,出入的人身自由均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并有专人予以对其进行看护,符合监视居住的特征,因此法院认为其在精神病医院可以认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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