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违法所得如何处置?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杨某某在当地组织发起了多场“经济共享池”活动,杨某某在活动现场宣称,将钱款投资到“经济共享池”中会获得高额利息回报,通过此种虚构利益诱使大量人员参加其中,在没有任何金融主观部门监管的情况下,先后向多名被害人员吸收资金3000多万元;在获得他人的资金后,杨某某再利用非法吸收来的存款,以“经济共享池”的名义,通过高息放贷的形式再将资金循环借给他人,在此种一放一收的过程中,杨某某将其获利转存到其亲戚家中的银行卡中,部分用于购置房产等消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的不动产等财物,所支付的资金系吸存公众存款后再次向外高息放贷的所得财产利益,因此,被告人杨某某所购置的财产系违法所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并利用放贷的所得利益来购置的上述财产处置后的款项或尚存财产应退赔返还受害人。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非法吸收他人存款,并将该存款再次以高利贷的形式对外放出,从中获利,利用该获得的钱款所购置的财产均属于非法所得,应当在追缴后予以退赔或返还给多名被害人,而非没收。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