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盗版软件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吴某某和程某某两人共同谋划,在未经国外AA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购得盗版AA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CC软件,并将该软件进行表面修改后非法复制,应用于吴某某和程某某二人组装制造的BB设备上,并通过互联网将该BB设备以低廉的价格进行销售。
至案发时,吴某某和程某某累计复制发行CC软件15份,共计销售金额50多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和程某某二人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和程某某辩称:自己所生产制造的BB设备可以与CC软件进行分离,并且CC软件仅是BB设备的一个配件,在认定犯罪金额时不应以销售整体的BB设备价格为准。
法院认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以著作权价值为完全或者主要价值,软件的著作权价值包括软件产品本身通过发行、出租、流转等实现的利益,也包括实现软件功能而形成的产品进人流通后产生的价值。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和程某某所生产制造的BB设备主要依靠CC软件进行工作,因此对于被告人吴某某和程某某犯罪金额的认定应当以整体的BB设备所销售的金额为准,公诉机关认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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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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