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有偿提供网络信息删除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林某某组织成立了AA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任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成立后,林某某组织公司的有关人员主要从事有偿提供网络留言、差评以及其他网络信息的删除服务,以及发布虚假网络信息服务。
该公司经营活动一直持续到2017年年底,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A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经济利益,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某作为AA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并直接实施了上述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成立非法经营罪。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