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复制计算机软件程序中的部分代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魏某某与其朋友胡某某两人合计,凭借自己已经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通过模仿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中的核心部分的程序代码,组装完成自己的计算机设备。
2017年3月上旬,魏某某和胡某某成立了AA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模仿复制他人计算机软件中的核心部分程序代码,同时购进相关的计算机设备配件,组装完成计算机产品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2017年5月中旬,被人举报,公安机关将其二人依法抓获,并查获了该批计算机产品。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和胡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和胡某某辩称:自己所生产制造的计算机产品与著作权人的计算机产品并无实质相似,仅是借鉴了其部分的软件中的程序代码。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和胡某某所辩称的:自己所生产制造的计算机产品中借鉴了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部分程序代码。经查,二被告人所使用的程序代码系著作权人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中的核心部分,并且二被告在该程序代码的基础上仅进行了少量的改动,二被告所使用的程序代码与著作权所保护的程序代码具有实质性相似,二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复制发行其著作权软件,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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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魏某某和朱某某仅复制了部分著作权人的软件程序代码,但是其复制的是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的核心部分,并且对该部分的复制已经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实质性”相似,构成侵犯著作罪中的复制行为,依法处于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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