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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冲撞车辆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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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41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14日23:59: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冲撞车辆的行为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713日晚,朱某某在参加完同学聚会后,独自一人开车回家。在聚会中朱某某大量饮酒,其在回家的途中驾车不慎撞向隔离带,并与对面驶来的轿车相撞。

    事后朱某某为逃避责任,驾车不顾道路交通情况,横冲直撞,造成多人受伤,财产损失严重,路面交通状况十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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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其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不顾他人的劝阻,执意自己开车回家,在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在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超速行驶,与对方正常行驶的多辆车辆相撞,造成多人受伤,三人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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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在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顾路面状况,肆意冲撞车辆,造成多人受伤死亡,多辆汽车被毁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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