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他人划转犯罪所得资金的,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年底,赵某某等人在网络上开设AA游戏网站,实则为从事在线赌博的网站。赵某某等人通过销售该网站的游戏币获取犯罪所得,并将该钱款存入公司下属的多个账户内。
事后,赵某某找到在BB银行工作的朋友姜某某,让其帮助自己将多个账户内的钱款划到一张卡上,并将该卡金额提现。
姜某某在赵某某的指示下,在多个银行账号中频繁扣划资金,将全部钱款划至赵某某新办理的银行卡上。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赵某某让其转让的资金属于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存在不同银行账户内的钱款通过多次频繁的转移集中到一张卡上,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姜某某辩称:自己是BB银行的工作人员,帮助用户划转资金是其职责,同时自己并不知道该钱款是赵某某等人的犯罪所得,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需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钱款为犯罪所得。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从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犯罪所得的数额以及转移钱款的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作为BB银行的员工,不仅没有履行发现大额可疑交易及时报告的职责,反而听从赵某某的指示为其将多个银行账户内的金融经过多次划转集中到一张银行卡上,并帮助其将该钱款提现,其行为明显有违银行工作人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职业行为,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该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他人予以转移的,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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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可以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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