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职务便利以不入账的方式获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孙某某在担任AA不动产销售有限公司某某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收取多名买家交付的房屋中介费用以及相关的办证费用,在除去应交付的部分费用后,将剩余的资金,以不入账的方式将其存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对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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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所交付的钱款后通过不入账的方式将其转移至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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