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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焚烧工业垃圾,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朱某某在AA村镇中经营某种化工材料,为了节约经营成本,朱某某在明知焚烧工业垃圾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AA村镇中点火焚烧其工厂产生的工业垃圾等废弃材料,造成周围地区民众长期感到不适,地区空气污染严重。
在当地群众的举报下,公安机关依法将朱某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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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焚烧工业垃圾,并直接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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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