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累犯的成立条件
基本案情
孟某某在2017年12月3日凌晨,携带作案工具到某某街道旁的商场附近,见四周无人,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段某某停在此处的电动车盗走。
事后,公安机关将孟某某依法抓获,孟某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同时发现,被告人孟某某在两年前曾因为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同时被告人孟某某在前罪执行完毕的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自己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的过程中如是供述自己的行为,属于坦白。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孟某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的,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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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注意的是:
第一,累犯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盗窃罪数额的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