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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账外的会计账簿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吴某某在就任某某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一职后,授意其下属通过安排有关人员以虚列工程或是伪造虚假劳务的方式,从其管辖的建筑工程队中非法获取工程款,并将套取的工程款存入吴某某另外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吴某某在取得钱款后,指示负责财物的段某某将其保管的账外资金有关的报销凭证、单据、账本等材料销毁。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某某集团公司属于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工程获伪造虚假劳务的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同时其指示下属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成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被告人吴某某认为:自己所销毁的是账外的会计凭证,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材料,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成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家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成立贪污罪。同时,对于被告人吴某某指示其下属销毁相关会计凭证的行为的定性,法院认为,各单位均需要设立会计凭证,并妥善保管,无论是账外的会计资料还是其他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均造成掩盖真实经营情况,规避相关部门依法检查的后果,因而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依法成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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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的行为表现为隐匿和销毁。
其中隐匿是指,妨害他人依法发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等一切行为;而销毁是指,妨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的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因而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指示他人销毁账外的会计凭证等材料,为其非法获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提供掩护,规避有关部门对此查处的行为依法成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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