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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回赠他人财物的,能否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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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66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5日00:28: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受贿后回赠他人财物的,能否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基本案情

郑某某在2017年至2018年任职某某部门财物人员时,利用其主要负责审核工程项目预决算的职务便利,收受多个项目工程队向其支付的财物,利用职权为其虚构预决算金额。

经群众举报后,郑某某向办案机关主动交代了其受贿行为。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当地基础设施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核工作,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自己在接受贿赂后向行贿人AA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回赠了价值5万多元的财物,该部分款项应当从受贿金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辩解自己在受贿后曾向行贿人AA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回赠价值5元的手表以及其他财物,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即便被告人郑某某确实曾向吴某某回赠财物,但是被告人郑某某在回赠时未明确告知其要退还或抵扣已经支付的贿赂款;同时郑某某向吴某某所支付的款项金额明显小于其收受的贿赂款数额,不能改变其受贿行为的本质,不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付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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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的本质的钱权交易,即使被告人郑某某存在向行贿人回赠财物的行为不能阻却受贿罪中收受贿赂款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而被告人郑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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