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转为公司所有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吗?
基本案情
某某市的市政管理部门下属有4家国有企业,魏某某为管理这4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其指示下属将市政建设过程中,安置剩余的房屋对外销售,并将所有钱款并未入账,而是让财物管理人员另外设立账簿进行记录。
2017年7月中旬,2017年年底,AA国有企业开始进行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在改制的过程中,魏某某违反有关规定,指示其下属冯某某等人将上述账簿以及资金予以隐匿,将其列为AA国有企业改制完成的公司所有,并将该笔钱款用于保障改制前后职工的待遇不降低,同时准备应对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某某市管理部门以及多家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魏某某作为该管理部门的直接负责人,依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某某市管理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与多家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隐匿公司财物、资产,将其转为改制后公司所有,并计划按照比例将其分发给单位的全体成员的行为,依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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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中注意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之间在不法程度上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将国有资产相对公平地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的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的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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