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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终结后,宣判送达前外逃的,成立自首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底,林某某受其朋友所托,私刻了某某市某某区交通警察支队的印章三枚,之后,找林某某刻章的人越来越多,林某某先后为多人私刻了某某小学公章,以及某某县人民政府公章和多种从业资格证专用章。
事后,林某某的亲戚朋友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以及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数罪并罚。
同时被告人林某某在审理终结后,宣判送达时外逃,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属于真诚悔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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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