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中间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吗?
基本案情
孙某某和赵某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两人共同爱好钓鱼,在一次双方约定钓鱼的过程中,孙某某从任职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赵某某处得知,AA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行为,当地税务局将要对其进行查处。孙某某正巧认识AA物流有限公司的老板薛某某,便向薛某某表明了此事,并向薛某某保证,自己可以“摆平”此事,前提是要求薛某某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活动费”
。薛某某答应后,孙某某找赵某某,请求避免对AA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某的关系,向请托人索取贿赂,并利用赵某某的职权使AA物流有限公司逃避处罚,为AA物流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依法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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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判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时,主要在于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同。
本案中孙某某作为中间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密切关系,向他人索贿,并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中间人的角色,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利益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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