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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董事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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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69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5日22:30: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合作社董事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至20184月,赵某某在担任某某合作社董事长期间,由于自己当地的房屋拆迁,分得3套房屋,同合作社的三名工作人员林某某等人向赵某某表达了自己希望购买该房屋的意愿,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赵某某指使林某某以虚增钱款往来以做平帐的方式,从合作社的账户中划扣了购房首付款。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为当地某某国有总公司的经理,该合作社属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赵某某任职合作社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合作社董事长是选举产生的,并非是由该总公司任命的,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认定,经查被告人赵某某系当地某某国有企业的总公司的经理,其担任某某合作社董事长一职并非是基于国有公司的委派,而是通过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竞选程序的任职的,因而被告人赵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某违反规定让林某某用做假账的方式掩饰其擅自决定将单位财物用于向自己购买房屋的,属于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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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被告赵某某虽然具有国有企业经理的身份,但是其在合作社的任职并非是基于国有企业的委派,而是通过章程规定的竞选程序获得董事长一职,因而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贪污罪主体资格,非国家工作人员。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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