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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办公司名义收受贿赂的如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钱某某在担任AA市副市长期间,分管当地的城建工作。其在AA公司董事长黄某某的请求下,对AA公司获取的B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为C地,在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后,AA公司的董事长黄某某为向钱某某表示感谢,遂向其开具了5000多元万元的支票。
钱某某怕事情败露,于是告知AA公司董事长黄某某要其用该笔钱款注册一家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黄某某,但公司实际由钱某某的儿子负责经营,所获得的利润黄某某不参与分配。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以设立公司的方式实际获取行贿人向其给付的钱款,依法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钱某某辩称:自己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该公司与自己无关,黄某某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不享有该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没有收受他人贿赂。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凭借管理当地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后,为掩饰自己接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将该笔贿赂款用于新设立公司。黄某某只是名义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实际是由钱某某的儿子在钱某某的授意下,通过该公司控制贿赂款项,因此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依法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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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钱某某通过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名义上股东为黄某某,但实质黄某某并不参与企业管理,黄某某本身也没有在当地另行开办公司的想法,公司的日常经营是钱某某的儿子进行,因而钱某某已经在实质上实现了对于该贿赂款的控制,属于权钱交易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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