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中旬,项某某在得到AD证券公司的授权后,其在负责的ZX营业部开展工作。项某某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通过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大量对外吸收客户资金。
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项某某依法抓获,经查,至案发,项某某共计吸纳资金30多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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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ZX营业部以及被告人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项某某认为:自己以及被告单位ZX营业部是在AD证券公司授权下进行的委托理财活动,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项某某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应从其行为的主客观表现进行判定。
首先委托理财的特点是:
第一,理财收益无法固定;
第二,盈利或亏损是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代理方根据委托方的意愿进行理财活动。
而在本案中,ZX营业部对外开展的委托理财活动中:
第一,承诺给用户固定的理财收益;
第二,约定客户只享有收益,不承担风险;
第三,ZX营业部对客户的进行实质支配,不体现客户的意愿。
因此,ZX营业部具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属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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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项某某以委托理财为名,在不符合理财实质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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