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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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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40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3日20:30: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邓某某自2015年年初就任当地某政府职能部门任职办公室主任一职以来,主要负责单位的人事、财物的等工作。

邓某某的同学多次向邓某某给付财物,邓某某在明确表示拒绝后,又暗示自己的近亲属最近经营公司需要其的支持。

于是,上述邓某某的同学便向邓某某的近亲属提供帮助,在其公司装修期间,免受有关的装修设计费、材料费等。

事后邓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其同学牟取相关利益。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非法利益输送,利用职权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结构,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辩称:自己对于他人向其给付财物的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同时对于其近亲属收受贿赂的行为并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作为当地某政府部门的办公室主任,依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就任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虽然没有直接接受他人的利益输送,但是其指示他人向其近亲属进行利益输送的,客观上仍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贿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直接收受并非法占有该财物,只要其对于近亲属接受财物的行为是明知的,无论该财物事实上有谁占有,本质上都违反了职务行为规范,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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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行为的构成要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其与该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特殊联系,从而利用其影响力使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而本案中,邓某某在明知他人向其行贿的情况下,指示他人将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输送的,仅改变了不正当利益的直接接受方,但是本质上仍为邓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向其进行利益输送,客观上接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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