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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家烟叶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基本案情
李某系甲村村民,未获许可,私自销售自家种植的烟叶和向村民收购的烟叶牟利。
2015年5月10日,李某联系刘某准备向其销售烟叶,当日刘某和其妻子王某到甲村查看烟叶后与李某达成烟叶买卖协议。
随后,李某以600元的价格雇请石某驾驶云B××货车运输烟叶5500公斤、何某驾驶云C××货车运输烟叶4800公斤从云南省XX县甲村至贵州省XX镇乙村刘某家。
2015年5月20日,石某、何某被XX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按照贵州省2015年度烤烟平均调拨基准价格2300元/50公斤计算,李某销售的两车烟叶价值473800元。
后李某、刘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王某、石某、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刘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某认为:销售的烟叶是自家及亲人种植的,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烟叶属于专卖物品,只有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才能经营售卖,李某未经许可销售烟叶触犯法律规定,并且烟叶来源是自家的还是从他处收购的不影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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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3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第9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案中,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李某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叶,非法经营数额47万余元,达到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烟叶来源何处不影响其非法经营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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