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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如何争取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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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广州案情
2017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GZ市某社自己家门前道上,因琐事与邻居白某产生矛盾,后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刘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白某左臂捅伤。经GZ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左前臂外伤致桡动脉部分断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臂创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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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白某自愿与其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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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在定罪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对其予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