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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价购房为由,冒用某房产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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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81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1日00:34: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低价购房为由,冒用某房产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赵某某从其好友胡某某处得到,胡某某所就职的JY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的某地区拆迁安置住房已经竣工,于是便对外宣称自己有“内部关系”,可以以低价拿到该地区的安置房。同时赵某某从胡某某处取得了该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证件和印章,并多次领不同的购房者前来看房,使得他人相信赵某某确实为JY公司的职员。由此赵某某分别与多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某在收到购房者给付的房屋预付款后,将该钱款用于自己消费、还账。多名购房者事后见赵某某迟迟无法为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

 本案中赵某某构成的合同诈骗罪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1.  赵某某自己并非是JY房地产公司的职员,其以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并从其好友处取得该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证件和印章,是为了取得购房者的信任;

2.  该涉案房屋属于拆迁安置住房,赵某某没有资格和能力对外销售涉案房屋;

3.  赵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低价购房权限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此为由吸引购房者并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将所收取的预付款用于个人使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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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本案中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上,首先被告人赵某某是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形式特征;其次,被告人赵某某自己并无履行合同承诺的能力和资格,导致该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确实履行;同时被告人将收取的钱财用于个人使用,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并无履行合同的意愿,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合同诈骗罪。

 

法律规定

《刑法》中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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