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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盗窃行为——利用微信进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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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87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02日22:53:2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盗窃行为——利用微信进行盗窃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和赵某某逛街的过程中,看上来一套家电组合,由于自己卡中余额不足,赵某某便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在胡某某的手机上,从而使得胡某某能够通过微信付款。但事后赵某某忘记将胡某某手机上的银行解绑,胡某某发现自己还能从赵某某的银行卡中取钱,于是便将卡中的金额提现至自己的微信红包中进行消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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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首先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忘记解绑微信银行卡的疏忽,窃取他人银行卡中的金额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侵害了他人对于自己合法财物的占有,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姓名,一直冒用其姐姐的姓名接受侦察,认罪态度差,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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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在网络环境下,被告人利用他人忘记将自己的银行卡从被告人手机上解绑的疏忽,从被害人银行卡中转走钱款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并且这里需要明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原因在于,在网络环境下,似乎可认为被告人从被害人银行卡中转钱的前提是“占有了其银行卡”。但是这仅仅是表象,是网络环境交易特点导致的。被告人将银行卡中的钱转出,侵害了被害人对于银行的债权,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而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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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上一条:在制售假冒商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对于制售的半成品应如何认定? 下一条:接受他人赠送的房屋,是否该房屋实际登记在自己名下才构成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