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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爆炸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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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57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1日09:31: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使用爆炸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爆炸罪

 

【广州爆炸罪辩护律师】案情

被告人A于2017年12月31日21时许,酒后窜至X胡同“派克”酒吧内,对酒吧女顾客B进行拉扯,酒吧老板C出面制止,二人发生口角和撕打,A扬言要炸毁酒吧,并回家取来液化气罐放在酒吧舞台前面,将液化气罐阀门拧开,右手拿着打火机,威胁C要把酒吧炸了,C上前将液化气罐拎到室外放在路边,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A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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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爆炸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A为发泄怨恨,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A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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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爆炸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行为人为发泄怨恨,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广州爆炸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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