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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吸毒人要约购买毒品的,能否认定为犯意引诱从而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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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0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1日23:53: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应吸毒人要约购买毒品的,能否认定为犯意引诱从而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贩毒人员赵某某,何某某通过网上聊天向赵某某发送了希望购买毒品的要约,赵某某当即表示有毒品,可进行交易。

双方就具体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款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在双方完成交易返回的途中,交易的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违法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赵某某抗辩称自己是由于吸毒人何某某的引诱下才向其出售毒品的,法院认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何某某的确向赵某某发出了购买毒品的要约,但是赵某某的在受到何某某的购买请求后,当即表示同意,并且与对方就交易的价款、时间和地点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约定,应当认定赵某某具有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对于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不具有犯罪故意的抗辩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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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对于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的判断。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收到吸毒人员希望购买毒品的要约后,立即表示愿意向其出售毒品,并不存在吸毒人员引诱其犯罪的情况。

同时,双方就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款、时间、地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可知被告人赵某某对于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认知,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系有偿转让毒品的情况下仍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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