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劫持船只罪
【广州劫持船只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为非法控制天津海域捕捞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A与B经预谋,指使被告人C、D等人驾船至东经117度58分,北纬38度43分附近天津市海域,持镐把强行登上E所驾驶的“冀丰渔05113”渔船,采用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切断联系方式等手段将E所驾驶的“冀丰渔05113”渔船强行进行控制并劫持至广东省秦湛江市X码头,非法扣留30余天。
【广州劫持船只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C在他人纠集下,为抢占海域捕捞权,谋求不正当经济利益,以暴力、胁迫手段劫持船只,其行为已构成劫持船只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C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
【广州劫持船只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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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劫持船只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