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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劫持船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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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83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3日10:10: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劫持船只罪

 

【广州劫持船只罪辩护律师】案情

20173月1日,为非法控制天津海域捕捞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AB经预谋,指使被告人CD等人驾船至东经117度58分,北纬38度43分附近天津市海域,持镐把强行登上E所驾驶的“冀丰渔05113”渔船,采用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切断联系方式等手段将E所驾驶的“冀丰渔05113”渔船强行进行控制并劫持至广东省秦湛江市X码头,非法扣留30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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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劫持船只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C在他人纠集下,为抢占海域捕捞权,谋求不正当经济利益,以暴力、胁迫手段劫持船只,其行为已构成劫持船只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C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

 

【广州劫持船只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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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劫持船只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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