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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同行运输毒品的,如何确定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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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27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6日11:44: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受邀同行运输毒品的,如何确定其犯罪行为?

 

【广州走私、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3年2月底,被告人A邀约被告人BC运输毒品。同年3月1日,AB在缅甸小勐拉一旅馆内将8坨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BA处获得6000元报酬。

2013年3月,A邀约B,二人又邀约被告人DC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C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BD在缅甸小勐拉暂住的旅馆,BD分别将4包、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二人乘坐A联系的摩托车从缅甸到云南,在景洪机场乘飞机前往广州。次日凌晨1时许,BD在广州市江北国际机场国内到达出口被抓获归案。民警分别从BD处查获从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3.9克、139.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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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A采取体内藏毒方式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还邀约被告人B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及183.9克,与B共同邀约被告人D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A邀约BD参与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BA邀约,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和183.9克,与A共同邀约D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B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DAB邀约,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D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减轻处罚。

 

【广州走私、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受他人邀约同行运输毒品并彼此知情的,如受邀约人对邀约人的运输毒品行为没有实施配合、掩护等帮助行为,则受邀约人仅在其运输毒品的数量范围内与邀约人成立共同犯罪 。

 

【广州走私、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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