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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毒品,还没来得及贩卖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如何评价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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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37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7日23:30: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毒品,还没来得及贩卖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如何评价其行为?


【广州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孙某某在网络上散布自己有便捷渠道取得毒品,是否有人愿意与之交易的消息,并与多名吸毒人员就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协商。之后,孙某某按照吸毒人员订购的数量与毒品贩子进行交易,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后,孙某某即可前往与吸毒人员约定的毒品交易场地。在途中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利用网络向他人出售毒品。在与多名吸毒人员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后,以非法贩卖的目的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在获得毒品后前往去吸毒人员约定的毒品交易地途中被警方依法抓获。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并导致毒品流入社会、造成更严重的侵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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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被告人孙某某在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后,还未来得及与他人再次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其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法院的裁判思路,在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上,主要是看能够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贩卖的目的,即进行有偿交易的目的。本案中,结合网络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吸毒人员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是为贩卖毒品而进行的,可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因此将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区分;

同时由于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为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房为既遂,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达到贩卖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广州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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