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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累犯与缓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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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70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07日13:58: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累犯与缓刑的相关规定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行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缓刑:全称为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研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研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适用缓刑需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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