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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吸毒人员供述的,能否认定贩毒人员行为存在多次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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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95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17日22:19: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仅有吸毒人员供述的,能否认定贩毒人员行为存在多次贩毒?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赵某某在网络上联系吸毒人员魏某某,向其销售毒品。2019年4月,魏某某再次联系赵某某,向其订购毒品。在双方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后,警方将赵某某等人依法抓获。在询问中,魏某某称在2019年3月,自己还向赵某某购买过一次毒品,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违法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向吸毒人员有偿出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多次贩卖毒品,法院认为,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在2019年3月初向他人实施贩毒行为的,仅有吸毒人员何某某供述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而被告人赵某某抗辩称,该微信转账记录系自己向何某某归还的借款,并提交了借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多次贩毒行为具有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因此对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不构成多次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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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对于多次贩毒,一般为进行3次以上贩毒的。本案中,对于被告人赵某某两次贩毒行为均有实物和言词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在193月的行为中,仅有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在被告人赵某某提出抗辩之后,法院无法排除赵某某未进行贩毒行为的合理怀疑,因而不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多次贩毒。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