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贩毒人员向侦查机关检举他人容留自己吸毒的,能否构成立功?

分享到:
点击次数:2057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18日22:49: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贩毒人员向侦查机关检举他人容留自己吸毒的,能否构成立功?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袁某某认为了吸毒人员魏某某,并多次向魏某某出售毒品。

2019年2月,两人在魏某某家中完成交易后,魏某某留袁某某一同吸食毒品。此时,侦查机关将两人抓获。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某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向侦查人员检举魏某某容留自己在其家中吸毒的事实,来源于自身的违法行为,检举线索来源不正当,不符合立功的条件,因而不认定为立功。

t01dcf3dfd78103828c.jpg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认定,不能仅仅从形式上分析是否了满足了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在符合立功制度价值标准的前提下,判断是否可以认定为立功。

立功制度设置的本意,是在行为人自愿悔罪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从而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但是如果对于立功线索、立功手段的正当性不做限制,则会导致立功制度被滥用,破坏社会秩序的公正性。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所提供的立功线索来源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不成立立功。


【广州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