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案情概览
2018年5月5日至5月30日,元某冒充A公司的股东,虚构该公司扩建员工宿舍需要钢材,与顾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期间,元某共计15次到顾某在甲市乙村经营的钢材店内,将店内的钢材骗走,后将骗来的钢材运至废品站贩卖,获利约人民币35000元。
2018年7月,元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明,元某骗走的钢材价值8万元。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约人民币8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元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判决:一、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继续追缴元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退赔被害人顾某。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和普通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发生竞合,优先适用特殊法条。优先适用本罪的条件是:
1.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2.合同应限于比较正式的经济合同,合同主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合同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
如果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则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元某冒用A公司股东的名义与顾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了顾某的钢材并且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 法律规定
《刑法》
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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