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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贩毒人员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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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71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17日23:46: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贩毒人员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张某某通过网络认定了贩卖人员赵某某,赵某某答应带着张某某一起“赚大钱”,张某某欣然同意。

    2019年4月,张某某凌晨带赵某某到约定的地点交易。

    张某某拿出用塑料包装的毒品,与吸毒人员确定毒品纯度后,由张某某向吸毒人员收款,在开车离开现场时,被警方依法抓获。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其参与的毒品交易,不具有贩卖毒品故意的辩解。

    法院认为,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某在案发当晚,跟随赵某某等人,从凌晨0点开始交易,到凌晨4点交易结束,全程参与交易。且相关物证显示,查获其交易的毒品并非特殊包装,而是简易透明包装,其中能够看到毒品状态,并且参与毒品交易的其他人员还抽取部分吸食,作为正常智识的成年人,应当能够认定其交易的物品时毒品。因而对于被告人张某某未认识到交易物品为毒品、不具有贩卖毒品故意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贩卖毒品的交易活动,帮助毒品交易顺利进行,从中牟取违法利益,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与赵某某等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属于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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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评价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做到主客观相一致,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其中,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的分析,往往通过客观行为表现、现场环境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从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毒品交易的行为表现、毒品样态、交易时间等信息中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智识正常的成年人,足以明确自己参与交易的物品为毒品,因而否定了被告人张某某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辩解。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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