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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情人员引诱下进行贩毒的,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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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59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5日23:00: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特情人员引诱下进行贩毒的,是否成立犯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因贩卖毒品罪而服刑的宋某某刑满释放,但由于其有前科一直没能找到工作。

       2019年3月,自称吸毒人员的孙某某向宋某某提出购买毒品的请求,经孙某某多次与宋某某协商,宋某某同意为孙某某提供毒品,孙某某将需要毒品的类型数量一并告知宋某某。

      2019年6月,宋某某向孙某某介绍销售毒品的葛某某,双方在某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孙某某并非吸毒人员,而是公安特情。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违法出售毒品并收取非法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宋某某是在特情人员介入的情况下,经特情人员多次与其联系协商才答应向其出售毒品的,结合宋某某当前务收入来源的经济现状,可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故意是公安特情人员的引诱下才产生的,属于犯意引诱,并且购买毒品的数量系公安特情人员提出,同时构成数量引诱,上述情节应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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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特情介入的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故意的产生,需要综合公安特情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综合认定。

      本案中,首先,与行为人宋某某和葛某某进行交易的是公安特情人员;其次,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经过公安特情人员的多次诱惑,宋某某才产生贩毒毒品的故意;再次,结合行为人宋某某长期无工作、无收入来源的现状,可以认定其在有经济压力的情况下才接受公安特情人员的诱惑产生犯意;最后,行为人宋某某并未持有毒品,其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购买请求后,再向他人购买毒品、并介绍双方进行交易的,未实现对毒品的控制。

    因此,综合上述信息,可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特情人员的引诱下进行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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