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对金银首饰类物品收赃的,如何认定其明知该物来源不正当?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中旬,宋某某接到其好友刘某某的电话,告知其有一批金银首饰需要尽快出手,可以低价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宋某某了解后,与刘某某约定当天晚上在自己家中进行交易。
事后,刘某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供述宋某某曾购买其盗窃的金银首饰。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该批金银首饰为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被告人宋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从法院的裁判思路中,可以看出,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该金银首饰的性质,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与地点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曾长期从事金银物品销售,对于行业内的销售规则明确表示知晓,本案中双方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地点与方式的选择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交易物品外观具有使用过的痕迹,因而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收购的物品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