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案情概览
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江某在为林某等办理A公司申请的B贷款审批过程中,利用身为某银行支行个贷团队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好处费人民币44万元,为A公司违规办理了B贷款。
后被告人江某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家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广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被告人江某利用本人作为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江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同时被告人江某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判决:被告人江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江某退缴在案之人民币四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广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方式是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此外,回扣也是一种贿赂,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法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双方均应将该折扣和佣金如实入账。
【广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