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从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贩毒人员主张并非用来贩卖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分享到:
点击次数:1361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4日22:25: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从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贩毒人员主张并非用来贩卖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吸毒人员庞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贩毒人员高某某,并在其指导下开始从事贩毒工作。2019年4月,庞某某在与吸毒人员刘某某完成毒品交易后,与刘某某一同回到住处,在共同吸毒时被警方依法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从他人手中购买大量毒品,用于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于从被告人庞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被告人庞某某提出该部分毒品用于自己与贩毒人员刘某某一同吸食并非进行贩卖,庞某某的供述与刘某某的相互印证,并且从刘某某处获得的交易记录看,庞某某与刘某某的毒品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价,不能排除存在吸毒人员之间进行毒品交换的合理怀疑,基于公诉机关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从庞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系其贩卖的毒品,因而法院认定该部分毒品属于贩卖的毒品,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屏幕快照 2019-09-04 下午10.26.48.png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从贩毒人员住处等地方查获的毒品,一般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而本案中,被告人庞某某提出了明确的主张,将待证事实与基础事实之间的推定关系打破,在待证事实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基于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较高证明标准,因而不能认定该部分毒品属于贩卖的毒品。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行为人擅自出借国企资金,事后收受利益的,如何定罪量刑? 下一条:看护机构负责人雇佣的看护人存在虐待行为的,机构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