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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开设公司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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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01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9日22:11: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开设公司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中旬,袁某某任职某行政机关负责人,2019年年初,袁某某个人出资,以其侄女孟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KS公司。

    其后,袁某某利用工作职权之便,通过KS公司与多家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在政府的招投标工作中给予相应合作企业优惠待遇。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且通过成立公司的方式收取他人给付的贿赂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贿赂犯罪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行为人通过开设公司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权钱交易的过程中,如何区分合法经营与受贿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双方经济交易的基础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律;

  2. 双方交易中的钱款数量是否合理,付出劳动与收取的获利之间是否符合交易常规;

  3. 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财物是有具有隐蔽性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接收他人安排的旅游活动的,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一条:对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应满足何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