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通过开设公司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中旬,袁某某任职某行政机关负责人,2019年年初,袁某某个人出资,以其侄女孟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KS公司。
其后,袁某某利用工作职权之便,通过KS公司与多家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在政府的招投标工作中给予相应合作企业优惠待遇。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且通过成立公司的方式收取他人给付的贿赂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贿赂犯罪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行为人通过开设公司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权钱交易的过程中,如何区分合法经营与受贿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双方经济交易的基础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律;
双方交易中的钱款数量是否合理,付出劳动与收取的获利之间是否符合交易常规;
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财物是有具有隐蔽性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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