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毒品犯罪案件中,零口供情况下,能否认定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

分享到:
点击次数:1363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9日22:23: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案件中,零口供情况下,能否认定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境外人员周某某派钱某某进入中国境内,作为毒品走私的接应。

    2019年年初,周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赵某某,向赵某某邮寄了一份包裹,并叮嘱赵某某在收到包裹后立即按照钱某某提供的地址讲包裹邮寄给钱某某。

    周某某寄出包裹后,钱某某一直追踪该包裹的动态,在赵某某接受该包裹后立即提供地址,要求钱某某按照其所提供的地址,再次将包裹进行邮寄。

    最终在包裹邮寄到后,钱某某取件时被警方抓获。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钱某某拒不承认自己参与毒品走私,并且不知晓运输包裹内装有毒品,但从其行为表现上一直密切关注毒品的邮寄信息,其行为与上线指示他人邮寄毒品的行为之间联系紧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钱某某在其上线的指示下参与走私毒品,并且对于快递包裹内藏有毒品系明知,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因此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走私毒品罪。

屏幕快照 2019-09-09 下午10.24.27.png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钱某某的侦查阶段拒不承认其参与走私毒品犯罪,但是从公安机关搜集的诸多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信息之间具有关联性,各间接证据所证明的片段可以拼接形成主要的案件事实,并且从被告人钱某某的客观行为上可以推定其明知邮寄包裹内装有毒品,因此,在零口供的条件下,综合全案证据,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可以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构成走私毒品罪。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共同受贿案件中,各受贿人受贿金额应如何认定? 下一条:受总公司指使而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各单位之间的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