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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游戏金币的盗窃罪,何时成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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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66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1日20:11: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盗窃游戏金币的盗窃罪,何时成立犯罪既遂?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陈某某为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其在兼职做某网吧网络管理员时,趁其他同事不备,侵入网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将大量游戏金币导入自己的账户中,并以一定的比例向其他游戏玩家出售。

    事后,陈某某的行为被网吧发现,网吧将陈某某的网络游戏账户封号。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网吧的游戏管理系统,窃取游戏金币并出售给他人的,依法构成盗窃罪既遂。对于网吧发现后及时将陈某某的游戏账户封号,使得损失没有进一步扩大,陈某某无法继续将金币出售给他人,对于该部分游戏金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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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形态应当依据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受侵害的状态进行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占有,导致受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本案中盗窃对象为游戏金币,在行为人陈某某将金币违法导入自己的账户时,网吧并非完全丧失对游戏的控制,而在行为人陈某某将游戏金币出卖给他人时,才真正实现转移游戏金币的占有。

    因此对于网吧及时封号导致陈某某无法继续出卖游戏金币的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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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一条:“碰瓷”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构成诈骗罪吗? 下一条:在实践操作中,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