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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他人手机后索要财物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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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37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1日20:26: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锁定他人手机后索要财物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赵某某从网络上购买了多个手机ID账户密码,其通过远程遥控他人手机,在他人手机屏幕上留言的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向赵某某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转账。

    事后,刘某某被警方依法抓获。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远程侵入他人手机系统,干扰手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发送威胁、恐吓性言论逼迫被害人向其支付钱款的,其行为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敲诈勒索罪,前罪与后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赵某某主要实施的违法行为有两项,其一是远程侵入他人手机系统,对被害人手机系统进行干扰的行为,此行为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二是通过言语恐吓威胁被害人,使其基于恐惧心理而向赵某某转移钱款。

    两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依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

屏幕快照 2019-09-11 下午8.27.10.png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条:在他人窃取信用卡得手后加入犯罪,提取钱款的,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下一条:窃取他人手机ID密码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