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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制、运、贩“一条龙”毒品犯罪的,应如何评价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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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99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6日21:49:5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从事制、运、贩“一条龙”毒品犯罪的,应如何评价其行为?


广州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赵某某合谋,两人共同研制出从药品中提取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通过网络下单、快递运输的方式向多名吸毒人员出售毒品。

经警方侦查,在陈某某与赵某某的住处查获已经制成的甲基苯丙胺1000多克,通过网络向他人邮寄出售的毒品2000多克。


广州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与赵某某共谋制造、运输、向他人有偿出售毒品,数量巨大,情节极为恶劣,依据两人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与赵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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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陈某某与赵某某以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条龙的犯罪行为,涉案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该毒品危害性极强,两人制造、运输、贩卖的毒品数量巨大,性质极为严重,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


广州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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